对于民族生就业政策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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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文件(教民摆2013闭2号)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累的学生除外),各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离校,学校应按规定把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转回生源地。”,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提供同意其异地就业的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对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民族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粤毕联办〔2008〕4号)的文件要求,“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或不符合派遣条件的民族生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回生源地报到,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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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教民摆2004闭5)和(教民摆2005闭11)。
根据(教民摆2008闭10号《教育部办公厅对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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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山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20
更新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