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对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大社科〔2012〕7号 ? ? 对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加强文科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开阔国际视野,充分了解国际学术发展前沿,增强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国际学术合作网络,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学校决定设立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出国游学计划”)专项,专门资助文科优秀青年教师出国游学。为实施出国游学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 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开阔国际视野,充分了解国际学术发展前沿,增强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国际学术合作网络,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学校决定设立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出国游学计划”)专项,专门资助文科优秀青年教师出国游学。为实施出国游学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游学不以攻读国外学位及从事博士后工作为目的,旨在拓宽学术视野,把握学术前沿,建立学术研究联系网络,培养拔尖人才。游学时间为1-2年,游学访问机构须为国际一流大学或国际一流学科专业,指导老师或合作者为驻访机构的一流学者。游学期间驻访机构不少于2个。 第叁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出国游学期间,保留按国家、地方政策发放的工资及校内津贴,教学工作量免予考核,申报教师职务不受影响。 ? 二、申请与遴选 第四条? 出国游学计划项目采取个人申请与院系、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资助。 第五条?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须为从事教学科研在编在岗的A系列教师。入校工作满两年,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含)以下(进入“中山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可放宽至38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且中级以上职称; 3.从事人文学科或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和潜力; 4.具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外语水平暂未达标者,经所在单位重点推荐,可参加学校遴选; 5.已与国际知名院校、研究机构或一流学者建立联系,并获得对方同意接受访问或开展合作; 6.不接受曾已入选本计划但未执行者的申请。 第六条? 有意向申请本计划的教师,或经院系或学校推荐的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计划申请书》3份,提出游学方案,经院系审核并签署同意出国和游学计划方案的意见后,报送社会科学处。 第七条? 社会科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面谈考察、遴选,确定拟资助人选,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八条? 学校根据出国游学的国别及地区,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原则上游学期间每年资助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 叁、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出国游学计划由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所在院系协调管理实施。社会科学处受理出国游学计划的申请并负责过程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专项资金,人事处负责协助办理出国手续和游学期间教学工作量核免等工作,所在院系负责调整入选本计划的教师的教学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立项后,入选本计划的教师应在一年内出访。立项一年内没有执行出国游学计划的,资助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接到游学访问单位邀请信后,按照学校教职工长期出国(境)管理规定,在人事处办理相关出国申请手续,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记录出国游学时间、游学地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出国前,须在人事处办理出国会知手续,在社会科学处签订“出国游学协议书”。 第十叁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出国游学期间,须每个季度通过电子邮件与社会科学处联络,告知游学工作进展、科研合作、成果发表、下阶段工作任务情况,并由社会科学处转告所在院系、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期间,所在院系、社会科学处、人事处提供课题申请、教师职务申报等帮助。 第十四条? 到资助期一半时,入选本计划的教师通过电子邮件向社科处提交《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计划进展报告》;游学结束回国后,入选本计划的教师提交《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计划执行报告》。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所在院系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入选本计划的教师的汇报,并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者,学校将视情况进一步予以科研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十五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应按计划要求开展游学,原则上不延长期限。如确需适当延长,须至少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延期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出国游学时间。延期申请学校只受理一次,且延期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入选本计划的教师游学期间以及游学结束返校后5年内不得提出离校。否则,向学校退还资助经费的50%后,方可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游学计划资助经费的管理规定如下: 1.学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出国游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资助经费实行包干制,教师可用于出国游学所需的国际旅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3.其他未列费用原则上自理。 ?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 附件:中山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出国游学计划申请书 主题词:出国游学?资助?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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