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报2017年度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6

? ? ? ? ? 2017年度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即日起接受申报。本次申报只接受学术期刊去年已经批准立项的系列丛书的申请,不再接受单本着作的申请。新增着作的申请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实施。请有意申报者在68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学院。有关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要求请参阅《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学院联系人:高胜嘉 ? ? ? ? ? ? 联系电话:841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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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着作出版的支持,充分展示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成果,更好地发挥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着作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在“985”工程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的实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资助办法,学校决定利用“争创一流”专项经费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资助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着作和我校主办的优秀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出版。为加强本专项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作为全校性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配套项目,面向全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统筹考虑校内各类资助的基础上,统一管理,择优资助。

?第叁条 ?本专项申请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专项经费使用期至2020年11月20日。专项年度使用期限为下拨经费当年的11月20日前使用完毕。

?第四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着作及主办(承办)的学术期刊出版费用,在基地的学校配套建设经费中开支,不列入本专项资助范围。但出版着作须由社会科学处对出版合同和书稿进行审核后,方可利用基地配套经费出版着作。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各类人才,如利用学校从“争创一流”配套的科研经费出版着作,由社会科学处对出版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利用相关经费出版着作。

?“中山大学人文学科中长期重大研究与出版计划”的着作,按原计划实施,其出版资助经费单列,不列入本专项资助范围。

二、资助的范围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资助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类着作和学术期刊的出版。资助范围包括:

?1. 学术类著作。重点和择优资助各院系或学科层面组织的、已建设成或准备建成本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品牌系列丛书。择优并限量资助高质量的、没有纳入系列丛书的单本学术著作。

?2. 学术期刊。重点资助我校主办并已列入CSSCI期刊(包括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集刊)、SSCI/A&HCI期刊及准备冲击SSCI/A&HCI的学术期刊,《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及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期刊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着作出版除供未获资助的成果申请外,已获科研项目资助、但资助中不含出版经费的成果,在不违背项目管理部门规定前提下亦可申请。

?第七条 ?本专项着作出版优先资助中青年教师,资助领域将向一级学科责任制试点学科倾斜。

叁、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专项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着作

?1. 申报成果的作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多作者的成果,主要作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丛书的主编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2.申报成果已经完成但尚未公开出版。

?3.成果作者已与出版社联系,有明确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草稿。

?4.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学术道德争议。

?5.不资助成果形式为教材、工具书、论文集、译着类的着作类成果。

?(二)学术期刊

?1.学术期刊为我校相关院系或机构主办或承办,并由我校在编在岗的教授作为期刊主编。

?2.已列入颁厂厂颁滨期刊(包括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集刊)、厂厂颁滨/础&补尘辫;贬颁滨期刊及准备冲击厂厂颁滨/础&补尘辫;贬颁滨的学术期刊(不含《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及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期刊)。

?3.学术期刊不存在违反学术道德,不存在学术道德争议。

?第九条 ?申请专项的时间及审批安排如下。

?(一)专着类随时申请、每学期审批两次。

?1.对于系列丛书的专着,由院系提出资助系列丛书出版的申请报告(含已有出版着作、产生的学术影响与社会影响及下一步出版规划),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学校专项资助范围。再由院系每年11月底提出下年度的出版计划,根据出版计划,申请者应填写《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专项资助申请书》,由同行专家签署推荐意见,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书》一式叁份、出版计划或合同草稿一式叁份和申报成果纸质版一份报送社会科学处。

?2.对于非系列丛书的高水平专着,申请者应填写《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出版专项资助申请书》,由同行专家签署推荐意见,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书》一式叁份、出版计划或合同草稿一式叁份和申报成果纸质版叁份报送社会科学处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拟出版专着,将出版合同一份和申报成果纸质版一份报送社会科学处。

?4.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各类人才拟利用学校从“争创一流”配套的科研经费出版的专着,亦须将出版合同一份和申报成果纸质版一份报送社会科学处。

?(二)学术期刊每年底申请、每年初审批。

?申请资助期刊,由主办或承办的院系(机构)名义提出申请,将《中山大学“争创一流”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出版资助申请书》叁份,及上一年发行的期刊一套,报送社会科学处。

四、遴选和评审

?第十条 ?本专项实行择优资助,遴选标准是:

?(一)学术着作:

?1.已完成书稿;

?2.导向正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3.择优支持能较大提升学术声誉和学科影响力的系列丛书,且丛书单本着作达到高水准;

?4.价值显着,反映本学科建设的最新前沿成果,对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或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指导作用;

?5.学风端正,遵守学术规范,方法科学,文风清新;

?6.拟委托的出版社在国内有较好的学术声誉和发行传播渠道。

?(二)学术期刊:

?1.申报期刊已是当年度颁厂厂颁滨期刊(包括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集刊)、厂厂颁滨/础&补尘辫;贬颁滨期刊;

?2.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准备冲击厂厂颁滨/础&补尘辫;贬颁滨的学术期刊;

?3.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在学术界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 ?着作类的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及12月,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学术期刊类的审批时间在每年3月。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成果及申报期刊进行评审、遴选,并确定资助额。

?第十叁条 ?本专项将根据着作的篇幅、体量、类别等分层次资助,原则上每项成果的资助额度在3—5万元。

?对于学术期刊的资助额度,大致分成如下资助层次:颁厂厂颁滨来源期刊/厂厂颁滨期刊资助8万元/年,颁厂厂颁滨扩展版期刊、来源集刊资助5万元/年(符合条件的,来年持续资助),厂厂颁滨培育期刊资助5万元/年(资助期为3年且最长不超过2020年)。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处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对立项和资助情况予以公示。

五、成果出版和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资助项目(不含利用学校从“争创一流”配套科研经费出版着作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各类人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出版成果),应在一个月内与出版社联系确定出版合同初稿,并报学校社会科学处审查。出版合同由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统一加盖学校合同章。出版合同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后,须送一份至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出版合同中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免责条款。合同内容要全面、详尽、费用合理,要明确出版时间、出版数量、出版费用、赠送样书册数等其它需要约定及明确的事项。赠送样书册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变相提高出版费用来增加赠送样书数量。出版合同上应明确规定在出版物封面或扉页等显著位置处注明 “中山大学‘争创一流计划’资助”字样;出版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不得支付作者稿酬。

?第十七条 ?获资助成果的出版费用,在双方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送交社会科学处备案后,由社会科学处统一转账至相关出版社。利用学校从“争创一流”配套科研经费出版着作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各类人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出版费用,由各类人才、基地凭社会科学处加盖了学校合同章的出版合同,自行到学校财务处转账至相关出版社。

?第十八条 ?获本专项资助出版的成果,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利用学校从“争创一流”配套科研经费出版着作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各类人才获审批出版的着作,应在出版合同约定的出版期限之后叁个月内,将相关着作原件一套报送社会科学处备案。没有报送着作原件或着作原件未按规定标注“中山大学‘争创一流计划’资助”字样的,学校将向获资助者、基地或各类人才追回相关费用,并暂停一年接受相关人员和基地新成果的立项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获资助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处将为其开设经费卡,当年下拨经费使用期限至11月20日。经费开支范围为出版或发行期刊所需的印刷费、邮寄费、出版费、小型研讨会、差旅费等方面费用,不得开支编审费、作者稿酬和邮局代订发行费。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经费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出版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山大学“985工程”人文社会科学出版资助专项管理办法》废止。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处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